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(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二十九日)关于修改《江西省实施<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>细则》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,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》中,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:
“申请从事国际集装箱装卸、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,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。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”
修改后的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》自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予以公布实施。